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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标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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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标准

年度内住院次数职工居民
起付标准
(门槛费)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门槛费)
统筹基金
支付比例
第一次900在职:90%
退休:93%
180065%
第二次450900
第三次及之后0900

  注:

  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5%,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②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乙类)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以内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③关于住院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报销政策,施行分阶段分比例累计支付:

  职工医保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20000 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居民医保总额在500元以下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500元——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

  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5%;

  2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30000元——40000元(含4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5%;

  4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④属于超出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完全由个人负担。

  ⑤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是指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急诊抢救与住院不间断的视为一次住院。住院医疗费用未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不视为一次住院。因病情需要进行市内转院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再次入院、出院(住院次数递增的起付标准金)执行。

  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

  ①参保居民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后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

  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500元(一个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的部分赔付7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30万元。

  三、生育保险的报销支付标准:

  (1)职工生育政策;(男职工及灵活就业女职工仅享受生育定额支付费用的50%)

  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

  ①自然分娩的2000元;

  ②人工干预分娩(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③符合指征的剖宫产3000元;

  ④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2)居民生育保险的政策:

  ①自然分娩的600元;

  ②符合指征的剖宫产1000元。

  (3)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

  如出现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DIC等,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科室及时为患者结清生育保险的费用后,再重新办理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4)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输卵管(精)结扎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限额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支付:(需要进行生育信息备案)

  ①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800元

  ②怀孕未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400元

  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50元

  ④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⑤输卵管结扎术的500元

  ⑥输精(卵)管复通术的1500元

  四、门诊支付标准

  1、“慢性病”门诊

  (1)职工慢性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门槛费)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83%。单个病种年度累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如果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达15万元,慢性病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将不再享受。)

  (2)居民慢性病:在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门槛费)为200元,起付标准医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2、“重症”门诊: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门槛费):职工900元、居民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在职职工90%,退休职工93%;居民 65%)。

  (3)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①取消门诊重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城镇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负担5%;城镇居民医保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②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实行最高限额结算。血液透析定额400元/次、血液滤过定额800元/次,腹膜透析患者最高限额标准42元/次。

  ③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实行次数限定。血液透析每人每月不超过13次,血液滤过治疗每人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血液滤过抵消一次血液透析指标,因患者病情需要增加血液透析次数的,需科主任会诊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报就地医保经办机构审定;腹膜透析每人每天不超过4次。

  ④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滤过以外的其他血液净化项目和辅助检查、用药等所产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

  ⑤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或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执行。

  五、异地医保支付标准

  1、异地医保患者住院,需要在当地医保局备案。

  2、异地医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支付项目目录按照就医地政策执行。